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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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決議前,不執行強制出國。但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國。
- 2.前項審查應考量家庭團聚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相關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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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無戶籍國民在受強制出國前,可以有哪些情形下暫緩強制出國。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暫緩強制出國的情形包括: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罹患疾病而強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有傳染他人之虞;未滿十八歲、衰老或身心障礙,如無法獨自出國,亦無人協助出國;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出國之必要。 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規定,無戶籍國民可以請求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或經移民署同意之人士共立切結書,或請求其外國國籍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協助,暫緩強制出國。 而根據該條款的第三項規定,除以未滿十八歲原因暫緩強制出國者外,無戶籍國民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得暫緩強制出國之情形者,並應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有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者,並應檢附經移民署認定之證明文件。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根據移民署官方網站,無戶籍國民在申請暫緩強制出國時,需要提供相關的醫院診斷證明或移民署認定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符合暫緩強制出國的情形。例如,如果一位無戶籍國民患有嚴重的疾病,無法承受長途旅行的身體負擔,他可以向相關的醫院獲得該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以證明他有罹患疾病而強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的情形,從而申請暫緩強制出國。 資料來源: - 移民署官方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ation-table/xstrp020?id=5a744a0fdda035c8fca1375f
-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但書條文
- 子女最佳利益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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