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決議前,不執行強制出國。但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國。
- 前項審查應考量家庭團聚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相關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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