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6 條
- 1.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 2.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五、違反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 3.移民署於知悉前二項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
- 4.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 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 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 5.前項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但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者,移民署得限制或禁止之。
- 6.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許可律師、通譯在場及其限制或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7.第四項審查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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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規範強制驅逐出國,分「應強制驅逐」與「得驅逐或限令十日內出國」,居留者驅逐前原則上須開審查會並得委任律師。
Q · 被移民署驅逐出國前,我有什麼程序權利?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四、五項,移民署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召開審查會,當事人並得委任律師及通譯在場。僅在書面放棄、法院併宣告驅逐、其他法律應限令出國、或有危害國安且情況急迫四種例外下,才得不經審查會逕行驅逐。
白話解讀
驅逐出國聽起來像是政府單方面把你押上飛機,但第36條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真相:在你被送走之前,法律幫你架了好幾道關卡。它先把驅逐分成「應強制驅逐」(情節重大、幾乎沒有轉圜)和「得強制驅逐或限令十日內出國」(還有空間)。更關鍵的是第四項:移民署要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前,原則上必須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還要召開「審查會」,而你可以委任律師和通譯到場。也就是說,這不是一道你只能被動接受的命令,而是一份你可以反擊的處分。知道這些程序權利的人,和以為「被驅逐就只能認命」的人,結局可能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為強制驅逐出國之核心條文,將驅逐區分為「應強制驅逐」(未經查驗入國等情節重大者)與「得強制驅逐或限令十日內出國」兩類,並對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設置陳述意見、審查會、委任律師通譯到場等正當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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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移民署的驅逐通知,我真的有得救嗎?▾
有機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四項規定,移民署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召開審查會,你還能依第五項委任律師和通譯在場。審查會是處分作成前的攻防舞台,比被驅逐後再提訴願有效得多,收到通知第一件事是找律師行使這個程序權。
Q2什麼情況移民署可以直接把人驅逐、不用開審查會?▾
第四項但書列了四種: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或自願出國、法院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依其他法律應限令出國、以及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除非落入這四款,否則移民署略過審查會逕行驅逐本身可能就是程序瑕疵,是救濟時的有力主張。
Q3我有刑事案件在身,會被先驅逐害我案子斷掉嗎?▾
原則上不會被無預警驅逐。第三項規定移民署知悉你涉刑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強制驅逐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除非你已被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否則才得驅逐或限令出國。這道通知機制在保護刑事程序不被驅逐中斷,若案件在身卻被突然驅逐,要檢視移民署有沒有踐行這道通知。
Q4收到移民署驅逐通知還有救嗎?▾
有。居留或永久居留者驅逐前原則上要開審查會,你可委任律師到場抗辯,這是處分作成前的攻防舞台。
Q5入出國及移民法36條是什麼?▾
規範強制驅逐出國的核心條文,區分應強制驅逐與得驅逐/限令出國,並設陳述意見與審查會程序保障。
Q6什麼叫審查會?▾
驅逐居留者前召開的合議組織,由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組成,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7應強制驅逐和限令出國差在哪?▾
應強制驅逐情節重大幾無轉圜;限令十日內出國還有補正居留原因與聲請停止執行的緩衝空間。
Q8被驅逐出國該怎麼處理?▾
確認身分與驅逐類型 → 立即委任律師通譯 → 行使陳述意見聲請審查會 → 提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
Q9限令十日內出國的十天該做什麼?▾
找律師、補正居留原因、申請延期、聲請停止執行,逾期即遭強制驅逐。
Q10怎麼證明移民署程序有瑕疵?▾
檢視是否該開審查會卻未開、是否給陳述意見機會、涉刑案是否依法通知司法機關,作為救濟主張。
Q11驅逐處分救濟要多少時間與成本?▾
訴願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另計,律師費依個案;限令出國通常僅十日,時效極短。
Q12強制驅逐 vs 限令出國哪個嚴重?▾
強制驅逐由國家直接執行送離且常伴收容;限令出國給你自行十日離境,較有緩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hould_deport | may_deport |
|---|---|---|
| 法條依據 | 第36條第1項(應強制驅逐) | 第36條第2項(得驅逐或限令十日內出國) |
| 典型情形 | 未經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 居留原因消失、逾期未延期、從事與居留不符活動等 |
| 緩衝空間 | 幾乎無轉圜 | 有十日補正、聲請停止執行空間 |
| 應對策略 | 立即委任律師、爭執不符應驅逐要件 | 把握十日補正、申請延期、聲請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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