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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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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民署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出國處分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在臺灣地區住、居所。 二、事實。 三、強制出國之依據及理由。 四、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2. 2.前項處分書應送交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並應聯繫其外國國籍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至遲不得二十四小時。但當事人未兼具有外國國籍,或在臺無親友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了移民署執行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的程序。根據該條款: 1. 移民署在執行強制出國時,應檢查被強制出國的無戶籍國民的身體、攜帶物品以及戒護至機場或港口,監視其出境情況,並將其證照或旅行文件交由航空公司或船公司的機、船長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如果有抗拒出國或脫逃的可能性,移民署可以派員護送至應遣送的國家或地區。 2. 如果被強制出國的無戶籍國民是女性,檢查身體的程序應由女性人員進行。 3. 執行強制出國的目的地原則上是遣返被遣送人外國國籍所屬的國家或地區。但如果無法遣返至其所屬的國家或地區,根據被遣送人的要求,可以將其遣返至以下情況之一的國家或地區: - 當事人持有有效的證照或旅行文件並計劃前往的第三國家或地區。 - 當事人進入臺灣地區之前,曾在某個國家或地區持有有效的證照或旅行文件逗留或居住。 - 其他願意接收被遣送人的國家或地區。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當事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期間名詞
  • 律師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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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移民署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出國處分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