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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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了移民署執行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的程序。根據該條款: 1. 移民署在執行強制出國時,應檢查被強制出國的無戶籍國民的身體、攜帶物品以及戒護至機場或港口,監視其出境情況,並將其證照或旅行文件交由航空公司或船公司的機、船長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如果有抗拒出國或脫逃的可能性,移民署可以派員護送至應遣送的國家或地區。 2. 如果被強制出國的無戶籍國民是女性,檢查身體的程序應由女性人員進行。 3. 執行強制出國的目的地原則上是遣返被遣送人外國國籍所屬的國家或地區。但如果無法遣返至其所屬的國家或地區,根據被遣送人的要求,可以將其遣返至以下情況之一的國家或地區: - 當事人持有有效的證照或旅行文件並計劃前往的第三國家或地區。 - 當事人進入臺灣地區之前,曾在某個國家或地區持有有效的證照或旅行文件逗留或居住。 - 其他願意接收被遣送人的國家或地區。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當事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期間名詞
- 律師名詞
- 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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