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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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移民署逕行強制出國: 一、未經許可入國。 二、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三、已逾限令出國期限。
- 2.前項第二款無戶籍國民經至移民署辦理裁罰及出國手續,並依限自行出國者,不適用前項逕行強制出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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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當無戶籍國民受到強制出國處分並改為收容替代處分時,可以免除前條第一項的戒護和監視其出國的要求,但需符合以下條件: 1. 定期前往移民署指定的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2. 在限制居住所未擅離超過24小時。 3. 定期接受移民署在指定地點進行的訪問。 4. 在移民署人員連續三次聯繫未回覆之紀錄期間內,未違反前四款規定。 5. 在違反前四款規定的情況下,經移民署審認有正當理由。 然而,如果無戶籍國民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法律限制、禁止出國等情形,或者根據事實情況需要戒護和監視其出國的情況,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逾名詞
- 裁罰名詞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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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