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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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舉發或查緝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之權責人員,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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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而根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十條,具有舉發或查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權責人員不適用該獎勵辦法的規定。換言之,如果是負責舉發或查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人員,無法獲得該獎勵辦法所提供的獎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移民局的工作人員發現某人未經許可就出國,該工作人員不能依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的相關條文獲得獎金。 參考資料: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 - 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十條
- 查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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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