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舉發人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舉發。 二、欠缺具體事證。 三、舉發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獎金。 四、舉發人為逾期停留、居留、違反法律規定未經許可入國或進入臺灣地區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但經移民署查處到案者,不在此限。 五、舉發人為非法聘僱、容留或媒介被舉發人從事工作或為他人從事工作之個人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從業人員。 六、舉發人與被舉發人共同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參與、便利或使其為違反本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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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9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不予獎勵: 一、舉發人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舉發。 根據台灣移民署的相關資料, 舉報人需要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絡方式,以確保相關單位能夠聯繫舉報人,並進一步調查事件。 二、欠缺具體事證。 舉報人需要提供具體的事證,以支持其舉報的真實性和可信度。例如,提供相關文件、證據或目擊者的陳述等。 三、舉發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獎金。 如果舉報人已經依其他法律的規定領取了獎金,則不再符合這項獎勵辦法的資格。 四、舉發人為逾期停留、居留、違反法律規定未經許可入國或進入臺灣地區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但經移民署查處到案者,不在此限。 如果舉報人自己也存在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情況(如逾期停留、居留,未經許可入國等),則不符合獎勵辦法的資格。但如果移民署介入並調查到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則此情況不計。 五、舉發人為非法聘僱、容留或媒介被舉發人從事工作或為他人從事工作之個人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從業人員。 如果舉報人自己也參與非法聘僱、容留或媒介被舉報人從事工作,或者舉報人是從事該方面工作的從業人員,則不符合獎勵辦法的資格。 六、舉發人與被舉發人共同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參與、便利或使其為違反本法行為。 如果舉報人自己也參與或共謀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幫助、協助或使其違反法律,則不符合獎勵的資格。 資料來源: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 台灣移民署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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