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1.受理舉發之機關及人員,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應嚴予保密;對於舉發人之舉發書、書面紀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調查或偵查案卷內。
- 2.違反前項規定,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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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11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受理舉發的機關及人員有保密的義務,應該嚴格保護舉發人提供的資料,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資料要特別謹慎並進行嚴格保密。此外,對於舉發人的舉發書、書面紀錄或其他資料,除非有絕對必要的情況下,不得附在調查或偵查案卷內,而是要另行保存。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以「匿名」方式向入出國及移民法受理舉發機關舉報一起違反該法的事件。根據該條的規定,受理舉發的機關及人員應該對舉報人的身份進行保密,不得將舉報人的身份等資料附在調查或偵查案卷內。要特別保護舉報人的隱私和利益。 2. 違反上述保密規定的行為,將根據刑法或其他法律進行處罰或懲處。這表示如果受理舉發的機關及人員違反了保密規定,將會受到刑法或其他法令的處罰或懲處。 以上是針對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11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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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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