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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理舉發之機關及人員,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應嚴予保密;對於舉發人之舉發書、書面紀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調查或偵查案卷內。
  2. 違反前項規定,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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