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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 5 條

  1. 1.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且簽名、蓋章或按捺指紋向移民署為之。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國民身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證照字號。 二、被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 三、被舉發人違法之具體事證。
  2. 2.被舉發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住址不明者,得免記載。
  3. 3.以言詞或電子郵件舉發者,移民署應製作受理舉發之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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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5條: 1. 舉發人應以書面記載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書面應包含舉發人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證照字號)以及被舉發人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同時應詳細記載被舉發人違法的具體事證。舉報人應簽名、蓋章或按捺指紋並向移民署提交舉報書面。 舉例:舉報人王小明發現某人未經許可入出境,他以書面記載舉報,包含了自己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詳細描述了該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具體事證。最後,王小明簽名、蓋章並提交了這份舉報書面給移民署。 2. 若被舉報人的姓名不明或無法確定,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則舉報書面中應記載被舉報人的足資辨別之特徵。如果被舉報人的出生年月日和住址不明,則可以省略這些資訊的記載。 舉例:舉報人張小芳目擊到一名未經許可入境的嫌疑人,但她無法確定該人的姓名,於是在舉報書面中記載了被舉報人的外貌特徵,如身高、髮色等詳細資訊。她仍然提供了自己的個人資料及其他具體事證。 3. 若是以言詞或電子郵件舉報,移民署應該製作一份受理舉發的書面紀錄,以確保舉報事項得到正確記錄和處理。 舉例:舉報人李大同透過電子郵件向移民署舉報一個涉嫌違法入境的個案。移民署收到郵件後,製作了一份書面紀錄,記錄了舉報人的舉報內容和相關資訊,以便進一步調查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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