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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且簽名、蓋章或按捺指紋向移民署為之。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國民身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證照字號。 二、被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 三、被舉發人違法之具體事證。
  2. 被舉發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住址不明者,得免記載。
  3. 以言詞或電子郵件舉發者,移民署應製作受理舉發之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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