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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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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為便利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應設專用電話、傳真機、郵政及電子郵件信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資料,無法詳細針對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4條進行釋義,因為該條款與提供的法條資訊無關。提供的資料主要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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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移民署為便利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應設專用電話、傳真機、郵政及電子郵件信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