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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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為便利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應設專用電話、傳真機、郵政及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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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資料,無法詳細針對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4條進行釋義,因為該條款與提供的法條資訊無關。提供的資料主要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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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