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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 3 條

舉發下列事實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由移民署發舉發人獎金: 一、違反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出國。 二、國民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應禁止出國之情形。 三、違反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準用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使受禁止出國(境)處分之人出國(境),或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法入國。 四、違反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五、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六、無戶籍國民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逕行強制出國之情形。 七、外國人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得禁止入國之情形。 八、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之情形。 九、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情形。 十、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十一、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之情形或其未遂犯。 十二、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之情形。 十三、有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期停留或居留之情形。 十四、有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 十五、公司或商號有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情形,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人有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要求或期約報酬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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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3條,舉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情形,經查證屬實者,可獲得移民署發給的獎金。具體而言,第3條列舉了舉報的內容,包括: 1. 未經查驗入出國的違法行為(第一項)。 2. 國民有應禁止出國的情形,依據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八款的規定(第二項)。 3.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被免予許可的情形,基於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至第七款的規定(第三項)。 4. 無戶籍國民有被強制出國的情形,根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第四項)。 5. 外國人有被禁止入國的情形,經由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九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的規定(第五項)。 6. 外國人有外僑居留證被註銷的情形,適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第六項)。 7. 外國人有外僑永久居留證被註銷的情形,基於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第七項)。 8. 外國人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的情形,違反了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六款的規定(第八項)。 9. 根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或在此運送未遂的情形(第九項)。 10. 外國人違反了第七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的情形(第十項)。 11. 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或要求或期約報酬的情形,違反了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第十一項)。 12. 違反了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第十二項)。 以上是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3條的內容進行釋義,並以法規本身作為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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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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