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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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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案件經移民署查獲且經審查符合
第七條
獎金
核
發要件者,移民署應以書面載明核發之獎金金額,通知舉發人申領。
舉發人應逐案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領獎金,並得以書面為之: 一、前項
通知書
。 二、舉發人具名領據正本。 三、舉發人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影本。
獎金申請人未檢附前項第三款存摺影本者,移民署應以寄送國庫支票方式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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