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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 7 條

  1. 1.舉發項目及獎金數額如附表。
  2. 2.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涉及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緩起訴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不起訴處分者,發獎金;被舉發人經判決無罪確定者,除舉發人因誣告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獎金。
  3. 3.舉發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所列行政裁罰事件,經裁罰確定後核發獎金;其餘舉發項目未涉及刑事案件者,經移民署查證屬實後核發獎金。
  4. 4.一舉發事件同時符合附表所列數舉發項目者,其獎金數額之核發,依最高數額之舉發項目規定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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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7條,以下是釋義: 1. 舉發項目及獎金數額如附表。 根據法條規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的舉發項目以及相對應的獎金數額會根據附表來確定。 2. 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涉及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緩起訴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者,核發獎金;被舉發人經判決無罪確定者,除舉發人因誣告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獎金。 根據這項法條規定,如果舉發的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涉及刑事案件,並且檢察官將其起訴、緩起訴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作出不起訴處分,那麼舉發人就有資格獲得獎金。但如果被舉發的人經過判決被確定為無罪,除非舉發人因誣告被判定有罪,否則不需要追回已經發放給舉發人的獎金。 3. 舉發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所列行政裁罰事件,經裁罰確定後核發獎金;其餘舉發項目未涉及刑事案件者,經移民署查證屬實後核發獎金。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舉發的事件屬於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所列的行政裁罰事件,在裁罰確定後,將會核發獎金給舉發人。對於其他未涉及刑事案件的舉發項目,需要移民署進行查證後確定屬實,然後才會核發獎金。 4. 一舉發事件同時符合附表數舉發項目者,其獎金數額之核發,依最高額之該項規定核發。 如果一個舉發事件同時符合附表中多個舉發項目的條件,獎金的核發會按照該項最高額的規定進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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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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