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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 7 條

  1. 舉發項目及獎金數額如附表。
  2. 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涉及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緩起訴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不起訴處分者,發獎金;被舉發人經判決無罪確定者,除舉發人因誣告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獎金。
  3. 舉發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所列行政裁罰事件,經裁罰確定後核發獎金;其餘舉發項目未涉及刑事案件者,經移民署查證屬實後核發獎金。
  4. 一舉發事件同時符合附表所列數舉發項目者,其獎金數額之核發,依最高數額之舉發項目規定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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