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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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者,於其護照或旅行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許可入國: 一、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申請免簽證入國者,其護照所餘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有效入國簽證或許可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但申請免簽證入國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免簽證入國者,應備已訂妥出國日期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或證明。但提出得免附機(船)票證明者,不在此限。 四、次一目的地國家之有效簽證。但前往次一目的地國家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 五、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免予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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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10條」,外國人進入台灣地區時需備齊以下證件,並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才能被允許入國: 1. 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申請免簽證入國者,其護照還剩餘有效期須超過六個月。但如果有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2. 有效入國簽證、許可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申請免簽證入國者則不受此限制。 3. 申請免簽證入國者,需準備已訂好出國日期的回程或前往下一目的地的機票或證明。但如果能提供免附帶機票證明,則不受此限制。 4. 前往下一目的地國家的有效簽證。但如果前往下一目的地國家不需要申請簽證,則不受此限制。 5. 填寫完整的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可的證明者則不需要填寫。 參考資料: -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10條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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