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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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出國,應持憑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無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禁止出國情形者,於其護照或旅行證件內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 一、持停留簽證或免簽證入國者,未逾許可停留期限。 二、持居留簽證入國或經改辦居留簽證者,其外僑居留證,未逾效期或未經註銷;持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未經註銷。 三、持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國者,未逾停留許可期限。 四、外國人在我國出生者,已取得外僑居留證。 五、外國人在我國遺失原持憑入國之護照或旅行證件者,出國時已尋獲原報遺失之護照或旅行證件,或取得新護照或其他有效之旅行證件,且辦妥出國手續。 六、逾期停留、居留、未辦妥外僑居留證或其他特殊情形,已依相關規定補辦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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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11條,外國人在出國前,應持有有效的護照或旅行證件,並在入境前通過移民署的查驗。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沒有禁止出國情況(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第1項和第2項),可以在護照或旅行證件上蓋上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境: 1. 持有停留簽證或免簽證入境的外國人,並且沒有超過停留期限。 2. 持有居留簽證入境或已經辦理居留簽證改辦手續的外國人,並且其外僑居留證未過期或未被註銷;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境的外國人,並且其外僑永久居留證未被註銷。 3. 持有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的外國人,並且沒有超過停留許可期限。 4. 在台灣出生的外國人,已經獲得外僑居留證。 5. 在台灣遺失原先入境的護照或旅行證件的外國人,在出國時已找回原先報失的護照或旅行證件,或已經取得新的護照或其他有效的旅行證件,並完成出國手續。 6. 逾期停留或居留、還未辦理外僑居留證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外國人,已經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補辦或處理手續。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解釋。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註銷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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