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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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出國查驗手續者,因故取消出國時,應由船舶或航空公司會同辦理退關手續,並刪除該次出國電腦紀錄及註銷該次出國查驗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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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已辦理出國查驗手續者,若因故取消出國,船舶或航空公司應與相關單位一同辦理退關手續,並刪除該次出國的電腦紀錄和註銷該次出國查驗章戳。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的法規,已經在電腦系統中辦理出國查驗手續的旅客,若取消出國,相關的船舶或航空公司應該負責協助旅客辦理退關手續,同時要求相關單位刪除該次出國的電腦紀錄並註銷該次出國查驗章戳。例如,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經有命令限制的人,按照限制命令的方式處理出國查驗手續,若有篡改、偽造、虛報的情形,相關單位應該取消出國查驗手續,並註銷相關資料。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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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