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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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入出國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得免於其護照、旅行證件或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出國查驗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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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13條,經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入出國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可以免於其護照、旅行證件或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出國查驗章戳。 這表示一些特定情況下,入出國人員可以通過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進行快速通關,不需要護照、旅行證件或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出國查驗章戳。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通關效率,減少人工查驗的工作量。通過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的人員已經經過移民署的認定或公告,被認為是安全可靠的,因此可以享受免除入出國查驗章戳的特權。該規定可能會應用在一些頻繁出入國的人員或特定的旅客群體。 以下為相關資料的一個範例:《移民署公告》「對於特定的入出國旅客,經由自動通關系統通關的人員可免除護照內入出國查驗章戳」。這個公告確立了特定旅客可以利用自動通關系統進行通關並免除查驗章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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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