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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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於必要時,移民署得檢視乘客搭乘證明或與許可入國目的相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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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14 條,當移民署認為必要時,移民署有權檢視乘客搭乘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實其許可入國的目的。這意味著當有必要時,移民署可以要求乘客出示相關的證明文件來進行查驗,以確認其入國目的是否合法。例如,如果乘客聲稱他們是來台灣旅遊的,移民署可以要求他們出示旅遊簽證或行程計劃等證明文件來證明他們的入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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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