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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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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於必要時,移民署得檢視乘客搭乘證明或與許可入國目的相符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14 條,當移民署認為必要時,移民署有權檢視乘客搭乘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實其許可入國的目的。這意味著當有必要時,移民署可以要求乘客出示相關的證明文件來進行查驗,以確認其入國目的是否合法。例如,如果乘客聲稱他們是來台灣旅遊的,移民署可以要求他們出示旅遊簽證或行程計劃等證明文件來證明他們的入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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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14 條規定:「入出國查驗,於必要時,移民署得檢視乘客搭乘證明或與許可入國目的相符之證明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