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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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船舶出國或入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 一、護照或商船船員服務手冊。 二、航務證明。
- 2.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外國國籍航空器或外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出國或入國,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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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15條規定了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我國國籍機、船員出入國的證件要求。首先,當我國國籍機、船員隨著任職的我國國籍航空器或船舶出入國時,應備有有效的護照或商船船員服務手冊。其次,對於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我國國籍機員,當隨著任職的外國國籍航空器或外國國籍機員隨任職的我國國籍航空器出入國時,可以適用前述證件要求。 作為舉例,假設張先生是一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我國國籍機員,他隨著任職的美國航空公司的國籍機出國時,應備有有效的護照或商船船員服務手冊,以供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在這種情況下,張先生可以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15條的規定辦理出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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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