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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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出國,應備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件(含有效之加簽效期),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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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9條,大陸地區人民如果要出國,必須備有有效的入出境許可證件並經過移民署的查驗。在大陸地區人民的入出境許可證件上加蓋出國查驗章戳之後,才能出國。這表示移民署會對大陸地區人民的入出境許可證進行查驗,確認證件有效並核准出國後才能出境。以下是這項法規的相關範例: 根據移民署的官方網站,大陸地區人民如果要出國,需要申請中華民國的入出境許可證。在申請過程中,移民署會對申請人的身份和目的進行核查,並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例如旅行計劃、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如果申請人的文件和資料符合要求,移民署就會對其入出境許可證進行審批並加蓋出國查驗章戳,才能允許其出國。 此外,根據台灣移民署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如果要在台灣地區停留超過30天以上,還需要申請居留證。居留證的申請也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在台親屬的資料和戶籍證明。居留證是居住在台灣地區的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具有不同的類型和有效期限,并且可以在台灣地區自由出入境。
- 可證名詞
- 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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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