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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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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入國,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一、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件。 二、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護照、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發之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但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三條之一規定申請來臺個人旅遊者,應備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 三、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或證明。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者,免備之。 四、由國外地區進入者,應檢附次一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之有效居留證或簽證。 五、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免予填繳。 六、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2. 2.前項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一、入出境許可證件及居留證或定居證副本。 二、有效之護照、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8條,大陸地區人民入國應備有以下有效證件,並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方可入國: 1. 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件。 2. 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護照、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三條之一規定申請來臺個人旅遊者,應備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 3. 已訂妥回程或下一目的地機(船)票或證明。經許可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者,則免備。 4. 由國外地區進入者,應檢附下一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之有效居留證或簽證。 5. 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則免填繳。 6. 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而對於已獲得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許可之人民,應備有以下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方可入國: 1. 入出境許可證件及居留證或定居證副本。 2. 有效之護照、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 以上是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8條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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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8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入國,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