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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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護照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 2.有戶籍國民護照遺失或逾期,不及申請補換發者,應持憑入國證明文件查驗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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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3 條』,以下是對每一項條文的釋義: 1. 根據第 1 條,有戶籍的國民進入國內時,必須攜帶有效的護照。移民署會對護照進行檢查,確認是否與國民的身份資料相符。當護照經過查驗後,移民署會在護照上加蓋入國查驗章戳,然後允許入國。 範例:一位台灣國民準備回到台灣,他必須攜帶有效的護照。當他到達台灣時,移民官員會對他的護照進行檢查,確認護照和他的國籍身份相符。如果護照沒有任何問題,移民官員會在護照上加蓋入國查驗章戳,表示他已經經過入境查驗程序,可以進入台灣。 2. 根據第 2 條,如果一位有戶籍的國民的護照遺失或逾期,沒有及時申請補換新護照,那麼他在入國時應該使用其他入國證明文件進行查驗。 範例:一位台灣國民原本擁有一本有效的護照,但不幸遺失了。當他計劃回到台灣時,因為找不到護照,所以無法依照第 1 條的規定使用護照入國。相反地,他需要提供其他入國證明文件,例如失效的護照副本或警察報案證明,以供移民官員進行查驗。 3. 根據第 3 條,如果一位有戶籍的國民同時持有外國國籍,那麼他在出國時應該使用外國護照。 範例:一位台灣國民在取得其他國家的國籍後,也取得了該國的護照。當他計劃離開台灣時,他應該使用該外國的護照出境,而不是使用台灣的護照。移民官員會在離境時檢查他的外國護照,以確保他合法出境。
- 蓋名詞
- 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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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