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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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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七條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情形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限制再入國事由者,於其證件內加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一、有效護照。 二、入國許可證件。但免申請入國許可者,免備之。 三、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免予填繳。
  2. 2.無戶籍國民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移民署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持憑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4條,無戶籍國民入國時應備有效護照、入國許可證件及填妥的入國登記表,並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反對入境的情形。如果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則無須繳交入國登記表。無戶籍國民在國外或大陸地區經移民署許可居留或定居於台灣地區時,持有有效的入國許可證件,也必須經移民署查驗後才能入境。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由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所公布。 範例: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一位無戶籍國民想要入境台灣,他必須攜帶有效的護照、入國許可證件和填妥的入國登記表。當他到達台灣後,移民署將對這些文件進行查驗,確認符合要求後,在他的證件上蓋上入國查驗章戳,然後才可以進入台灣。而如果他已經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這時他就不需要填妥入國登記表了,只需要攜帶有效的護照及居留證,經移民署查驗通過後即可入境。 另外,如果一位無戶籍國民已經獲得移民署的許可,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居留或定居台灣,那麼他在入境台灣時必須攜帶有效的入國許可證件,同樣需要經移民署的查驗後方可入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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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4 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七條不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