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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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4條,無戶籍國民入國時應備有效護照、入國許可證件及填妥的入國登記表,並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反對入境的情形。如果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則無須繳交入國登記表。無戶籍國民在國外或大陸地區經移民署許可居留或定居於台灣地區時,持有有效的入國許可證件,也必須經移民署查驗後才能入境。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由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所公布。 範例: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一位無戶籍國民想要入境台灣,他必須攜帶有效的護照、入國許可證件和填妥的入國登記表。當他到達台灣後,移民署將對這些文件進行查驗,確認符合要求後,在他的證件上蓋上入國查驗章戳,然後才可以進入台灣。而如果他已經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這時他就不需要填妥入國登記表了,只需要攜帶有效的護照及居留證,經移民署查驗通過後即可入境。 另外,如果一位無戶籍國民已經獲得移民署的許可,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居留或定居台灣,那麼他在入境台灣時必須攜帶有效的入國許可證件,同樣需要經移民署的查驗後方可入境。
- 第七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蓋名詞
- 可證名詞
- 持有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 條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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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