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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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無戶籍國民若要出國,必須備有有效的護照和入國許可證件。他們需將這些證件提交給移民署進行查驗,如果查驗結果相符,且沒有違反該法第6條第1項禁止出國的情況,則可在證件上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 根據相關資料《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在出國時應持有外國護照,如果他們是無戶籍國民則需要擁有在台灣地區居留的資格才能申請護照。護照的申請程序需先提出入出境許可申請,再向外交部申請護照。此外,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未經許可者不得出國,所以在無戶籍國民出國前要確保已經獲得出國的許可。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無國籍人民可申請居留。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5條》: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應許可其居留。另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6條》,若申請人是持有偽造、變造、冒用他人護照或未經許可入國者,應經檢察官終結調查後方能申請居留。根據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判例資料庫第9523號判例》,該案戶籍資料可證明被告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並且85年6月26日時已取得台灣居留證,因此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5條》的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未經許可拒絕或逃避檢查者可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款。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的定義: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對入出境的旅客、所攜帶物品、船舶、航空器、船員、機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進行檢查。執行機關在需要時可以要求行政院指定的國防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檢查。 綜上所述,《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5條》規定,無戶籍國民要出國,需備有有效的護照和入國許可證件,並經移民署查驗相符,無違反禁止出國的情形,方可出國。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5條》和《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可得知,已於施行前入國的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可申請居留。此外,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的條文可了解到,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對入出境的人員進行檢查,並有需要時可以請求行政院指定的國防命令所屬單位的協助。
- 可證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蓋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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