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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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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入國,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一、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件。 二、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但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得以有效護照查驗入國。 三、依規定須檢附訂妥機(船)位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者,應檢附訂妥機(船)位之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 四、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免予填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6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入國時需要准备以下有效证件,并且经由移民署查验确认后,在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内盖上入國查驗章戳后才能入境: 1. 有效的入出境許可證件。 2. 有效期間在三個月以上的香港或澳門護照。但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的人,可以凭有效的護照过境。 3. 需要提供已预订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机(船)票的人,应附上已预订的机(船)票。 4. 填妥的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被移民署认可公告的人,可以豁免填写。 参考资料:《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6條》,中華民國移民署官方网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COMMENT_authorityParent_categoryParent/5460/

  • 可證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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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6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入國,應備下列有效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