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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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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出國,應備有效護照,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經服務機關准出國或第六條第一項禁止出國情形者,於其護照內加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
  2. 2.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國籍首次出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3. 3.有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4. 4.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定居者,首次出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2 條,該條共有兩項。 第一項規定,居住在台灣地區且設有戶籍的國民出國時,必須持有效護照,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經核准出國或被禁止出國的情況。護照經查驗後,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方可出國。 第二項規定,在台灣地區出生並同時具有外國國籍的人首次出國時,必須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根據以上資料和法條解釋,有戶籍國民在出國前必須經過移民署的護照查驗程序,確保護照有效且無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而在台灣出生且同時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在首次出國時,則必須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參考資料: 台灣移民署官方網站,《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連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1/830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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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2 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出國,應備有效護照,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