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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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2 條,該條共有兩項。 第一項規定,居住在台灣地區且設有戶籍的國民出國時,必須持有效護照,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經核准出國或被禁止出國的情況。護照經查驗後,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方可出國。 第二項規定,在台灣地區出生並同時具有外國國籍的人首次出國時,必須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根據以上資料和法條解釋,有戶籍國民在出國前必須經過移民署的護照查驗程序,確保護照有效且無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而在台灣出生且同時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在首次出國時,則必須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參考資料: 台灣移民署官方網站,《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連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1/8304/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蓋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 條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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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