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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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其他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作業,準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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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16條,當大陸地區人民具有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並以其他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若要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的面談,可以根據此辦法進行。這表示大陸地區人民若具備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且透過某些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等事項的面談,可以參考這個管理辦法的規定。具體的面談作業流程與相關要求,可參考該管理辦法的其他條文內容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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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