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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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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抵達機場、港口或已入境,經通知面談,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許可應予撤銷廢止,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面談管理辦法第 15 條,當大陸地區人民抵達機場、港口或已入境,並被通知進行面談時,如果符合前條各款中的情況之一,其入境許可應被撤銷或廢止,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件。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15條中明確了大陸地區人民在抵達臺灣地區後可能需要接受面談,如果在面談中被發現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則相應的許可應被撤銷或廢止,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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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抵達機場、港口或已入境,經通知面談,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並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