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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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未通過面談。 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 三、面談時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不聽制止。 四、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婚姻為真實。 五、經查有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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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14 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1.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面談或未通過面談。 2. 申請人或依親對象不存在同居事實,或其說詞存在重大瑕疵。 3. 在面談過程中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且不聽制止。 4. 缺乏積極的事證,無法足認其婚姻關係為真實。 5. 經查證後發現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虞。 範例資料: 根據內政部網站2013年4月29日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14條所列情形包括拒絕接受面談、不存在同居事實或說詞有瑕疵、疑似串證、缺乏積極事證足認婚姻真實、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這些情形若符合,申請案應不予許可或撤銷許可。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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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