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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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至前條關於面談紀錄之製作、保存及實施方式,於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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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至前條的規定,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面談管理辦法第13條進行解釋。根據該條,當臺灣地區的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時,有關面談紀錄的製作、保存和實施方式,將按照已經在先前條文中所規定的方式進行。具體而言,這意味著在進行面談時,必須遵循之前條文所要求的紀錄製作和保存程序。這些程序可能會根據面談的目的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在進行面談的過程中,必須確保遵守條例中的要求,以確保面談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大陸地區人民的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根據該管理辦法的規定,當對該配偶進行面談時,必須按照相關的面談紀錄製作和保存程序。可能需要記錄面談的日期、時間、地點,以及面談的內容和結果等。這些紀錄將在後續審查期間使用,以確定是否允許該配偶進入臺灣地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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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