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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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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施面談人員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但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者,得僅由一人實施。
  2. 2.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實施面談的人員及其職位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實施面談的人員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原則上以二人一組,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然而,如果指定的人員為薦任六職等以上的人員,則可以僅由一人實施面談。換言之,進行面談的人員必須滿足指定的資格要求,並根據職位等級的不同可能需要一個或兩個人。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當實施面談的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的情況時,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如果在面談過程中發現有犯罪嫌疑,實施面談的人員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處理相關事宜。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資料,並沒有提到具體的面談範例或其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資訊。

  • 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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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實施面談人員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但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