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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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11條,主要有以下幾點規定: 1. 實施面談人員應該服儀整齊、態度懇切,並且不得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進行面談。這意味著面談人員必須以尊重和禮貌的方式進行面談,不得施加壓力或使用不誠實的手段。 2. 實施面談時,如果受面談者同意,可以在夜間進行面談,並且面談時間應在晚上22:00以前結束。然而,如果運輸業者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機場或港口且未超過晚上22:00,入出國及移民署仍應進行面談。 3. 如果需要在機場或港口進行面談,但因某些原因無法進行夜間面談,入出國及移民署需安排住宿處所供受面談者住宿,等待隔日進行面談。 4. 如果運輸業者需要載運需要在機場或港口進行面談的人員,抵達機場或港口已經超過晚上22:00,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通知運輸業者安排住宿處所供受面談者住宿,並負責提供照護,等待隔日進行面談。 5. 前兩項所提到的住宿處所等候面談所需的食宿和照護費用,由受面談者自行負擔。這意味著受面談者需要自己支付住宿和其他相關費用。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脅迫名詞
- 利誘名詞
- 詐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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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