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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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受面談者有數人時,應採隔離進行;非受面談者,不得在場。
- 2.實施面談時,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
- 3.面談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面談者姓名、年籍、住址或來臺住址。 二、對於受面談者之詢問及其陳述。 三、面談之年月日及處所。
- 4.面談紀錄應當場由面談人員或通譯人員朗讀,或交受面談者閱覽後,由受面談者親自簽名。
- 5.面談紀錄、錄音及錄影資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彙整,併同申請資料、文書驗證證明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訪查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製作專卷建檔保存及管理。於國(境)外面談製作之面談紀錄,應製作二份,一份由面談機關(構)保存,另一份併同錄音、錄影資料,附於申請書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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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面談程序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當接受面談的人數超過一人時,應進行隔離;非受面談者不得在場。此外,在實施面談時,面談人員應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也可以全程錄影。面談紀錄應該記載受面談者的姓名、年齡、住址或來臺住址,以及面談時的詢問和陳述內容,以及面談的日期和地點。面談紀錄應當場由面談人員或通譯人員朗讀或交給受面談者閱覽,並由受面談者親自簽名。面談紀錄、錄音和錄影資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彙整,並和申請資料、文書驗證證明文件、訪查結果資料等相關文件一起製作專卷進行保存和管理。在境外進行的面談紀錄應該製作兩份,一份由面談機關保存,另一份和錄音、錄影資料一起附在申請書上轉交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據最新版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法,這部分的法規透過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辦理作業手冊》有關第10條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
- 非名詞
- 通譯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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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