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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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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供作為審申請案之依據。
  2. 2.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在臺灣地區者,經審認有進行訪談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4條,該條法規設定了以下兩個條款: 1. 入出國及移民署在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後的一個月內,應該對申請人的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的家庭、身心、經濟等情況進行訪查,以供作為審核申請案的依據。 2. 如果申請人的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在臺灣地區,且經審認有進行訪談的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該以書面通知該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 根據以上法規,入出國及移民署在審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案件時,必須在一個月內訪查申請人的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的相關情況。如果申請人的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在臺灣地區且需要訪談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該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這些訪談結果將成為審核申請案的重要依據。 作為參考範例,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如果他們已經超過停留期限,則不予許可,並參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三條前段的規定。這可以作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在審理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的案件時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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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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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