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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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
- 2.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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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當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的案件時,應按照本辦法對申請人進行面談。如果申請人有臺灣地區的配偶或親屬,必要時,這些臺灣地區的配偶或親屬也應該接受訪談。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讓入出國及移民署能夠更全面地瞭解大陸地區申請人的情況,確保他們的申請是真實和合法的。面談可以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和資訊,幫助評估申請人的真實意圖和與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的關係。 例如,如果一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與其臺灣地區的配偶團聚,根據這項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可能會要求進一步的面談,以確認他們的婚姻關係的真實性和目的。同樣地,如果申請人有其他臺灣地區的親屬,他們也可能需要進行面談,以提供相關資訊和證據,確定申請人與這些親屬的關係。 因此,根據這項法規,面談是確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的真實和合法性的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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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