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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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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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18 條 (85.01.10)",該辦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這表示內文中提到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2條是由內政部負責管理。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與該法條相關的進一步解釋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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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