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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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受理申請當時與申請人面談,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至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接受面談。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至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接受面談。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至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面談。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 2.申請人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於境外接受面談者,得先予核發入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應到場配合接受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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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5條,該條規定了申請人進行面談的方式和地點。依照該條的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面談,或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根據以下規定辦理面談: 1. 如果申請人在海外地區,則需要前往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接受面談。 2. 如果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則需要前往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接受面談。 3. 如果申請人在大陸地區,則需要前往本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的機構或依第2項規定受委託的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進行面談。 4. 如果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則需要前往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的地點進行面談。 此外,如果申請人無法依照前述規定在境外進行面談,則可以先核發入境許可,並在入境時前往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的指定地點進行面談。在進行面談時,申請人的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應該也到場配合接受訪談。 參考資料: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5條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俟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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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