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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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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面(訪)談時,應備下列文件: 一、面(訪)談通知書。但受理申請當時面談或於國境線上面談者,免附。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佐證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6條,當申請人及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面談時,應備下列文件: 一、面談通知書。除非在受理申請時即進行面談或在國境線上進行面談,否則必須提供面談通知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及其配偶或親屬應出示相關的身分證明文件,以證明其身份。 三、其他佐證資料。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供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以佐證其申請的真實性。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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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及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面(訪)談時,應備下列文件: 一、面(訪)談通知書。但受理申請當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