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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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面(訪)談者為聾、啞或語言不通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面(訪)談時,得用通譯或以文字詢問並命以文字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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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7條,當面談對象為聾、啞或語言不通者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利用通譯方式或以文字詢問,並要求當事人以文字方式陳述其事情。 參考資料: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7條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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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