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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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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於接受面談前,得以書面申請面談輔佐人一人,並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後,在場協助面談進行。
  2. 2.面談輔佐人之資格以申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限。但配偶應接受訪談者,不得擔任之。
  3. 3.面談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申請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4. 4.面談時發現面談輔佐人有妨礙面談進行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陳述,並得命其退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幾點內容: 1. 申請人在接受面談之前,可以以書面方式申請一名面談輔佐人,在得到入出國及移民署的同意後,該輔佐人可以在場協助面談進行。 2. 面談輔佐人的資格限定為申請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但是,配偶無法兼任面談輔佐人。 3. 面談輔佐人所做的陳述,如果申請人沒有立即提出異議,則視為該申請人的陳述。 4. 如果在面談過程中發現面談輔佐人對面談進行有干擾的情況,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禁止他們的陳述,並可以要求他們離開場地。 參考資料舉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輔佐人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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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人於接受面談前,得以書面申請面談輔佐人一人,並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後,在場協助面談進行。面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