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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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接受面(訪)談後,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申請人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偕同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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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申請人及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完成根據第5條第2項的要求所進行的面談後,入出國及移民署認為案件較爲複雜,無法立即進行確定,則可以同意申請人在查驗之後先行入境,並且以書面通知其在一個月內前往指定地點接受第二次面談。 根據【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9條的目的是為了在申請人結束初次面談後,為了對案件進一步的認定,採取了先讓申請人先入境,然後須在一個月內前往特定地點接受第二次面談的方式。 參考資料: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9條。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經查名詞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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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