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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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捺指紋應查明受捺人身分後,建立受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相片及指紋等基本資料,並註記按捺單位、按捺時間及按捺人員。
- 2.受捺人應以左、右手拇指接受按捺。受捺手指有殘缺或傷病者,依序以該手食指、中指、環指、小指接受按捺,並由按捺人員註明該指名稱。但無手指,經按捺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 3.前項指紋按捺後,受捺手指有殘缺或傷病者,應依前項順序補捺。
- 4.按捺指紋應力求清晰,不清晰者應立即重新按捺,或以書面指定期日通知受捺人補行按捺;未依期限補行按捺者,不予許可其後續所提出之團聚、居留或定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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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在進行指紋按捺之前,應先確認受捺人的身份,並建立該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片和指紋等基本資料,并在紀錄上註明按捺單位、按捺時間和按捺人員。 2. 受捺人應先用左手拇指進行按捺,如果左手拇指有殘缺或傷病,則按照順序使用該手的食指、中指、環指、小指進行按捺,并由按捺人員註明該指的名稱。另外,如果受捺人沒有手指,但被按捺人員已經註明,則不受此限制。 3. 在進行指紋按捺後,如果受捺手指有殘缺或傷病,應按照前述順序進行補捺。 4. 按捺指紋時應力求清晰,如果指紋不清晰,應立即重新按捺,或以書面指定期日通知受捺人重新進行按捺。如果受捺人未按期限進行補捺,則不允許其後續提出的團聚、居留或定居申請。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出入國及移民署官方網站)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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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