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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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捺單位應利用資訊科技設施或其他方式,將指紋資料建檔儲存,並透過網路連線,將檔案傳輸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紋資料庫集中管理。
- 2.指紋檔案之傳輸、儲存及查詢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確保指紋資料庫安全,防範不法入侵及資料外洩。
- 3.指紋檔案及資料庫,應由專責人員管理及維護,並永久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針對指紋資料的建檔儲存,應利用資訊科技設施或其他方式,將指紋資料建檔儲存。同時,透過網路連線將檔案傳輸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指紋資料庫進行集中管理。另外,在指紋檔案的傳輸、儲存、以及查詢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的資訊安全規範,以確保指紋資料庫的安全,預防不法入侵和資料外洩。此外,指紋檔案和資料庫的管理和維護應由專責人員負責,並且需要進行永久保存。 參考資料: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http://www.immigration.gov.tw/resize.php?img=uploaddir/asa9/20170920152309.jpg&width=500&height=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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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