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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按捺單位應利用資訊科技設施或其他方式,將指紋資料建檔儲存,並透過網路連線,將檔案傳輸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紋資料庫集中管理。
  2. 指紋檔案之傳輸、儲存及查詢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確保指紋資料庫安全,防範不法入侵及資料外洩。
  3. 指紋檔案及資料庫,應由專責人員管理及維護,並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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