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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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資格、計畫書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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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案後,可以將申請書和相關文件送給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主管機關或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審查邀請單位和申請人的資格、計畫書以及來台活動的必要性時,可以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相關的資料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台灣企業想要邀請大陸地區的商務代表來台洽談業務合作,該企業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文件,如邀請函、商務合作計畫等。主管機關收到申請後可以將這些文件轉交給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主管機關或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審查時可能會要求企業提供更具體的資料,例如與大陸商務代表的合作背景、洽談內容、預計的商務活動行程等。這些資料的提供對於審查申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非常重要。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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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