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資格、計畫書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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