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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所檢具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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