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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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所檢具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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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3條,如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所檢具的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進行驗證。驗證的機構可以是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 範例:如果一名大陸地區的人民希望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他檢附了一份大陸地區的商業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這份合同經過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以確保其真實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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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