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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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三個月。但大陸地區人民須經常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 一、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千萬以上。 二、邀請單位屬於第五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業。 三、受邀人為旅居海外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受邀人為大陸地區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企業之負責人或經理人。 五、受邀人為大陸地區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理人。 六、受邀人於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達三次以上。 七、受邀人持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有訪問或交流事由之證明文件。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其有效期間,自原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檢附行程表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算三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可多次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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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4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的有效期間分為單次入出境許可證、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以及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1.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核發之後三個月內有效。如果由於特殊情況未能在有效期間內入境,可以在有效期間屆滿後的一個月內申請延期一次,延期的有效期間為三個月。 2.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核發之後一年至三年內有效。在有效期間內,檢附行程表辦理加簽後,即可進行多次入出境。加簽的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但不得超過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的有效期間。 3.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核發之後一年至三年內有效,可以多次入出境。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4條,這些許可證的有效期間根據核發的類型和用途有所不同。例如,單次入出境許可證的有效期間為三個月,而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和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的有效期間則是一年至三年。 這些許可證的核發標準和延期規定需要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和主管機關的審查標準。據我所知,根據目前的法律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的許可辦法在核發許可證時會考慮到邀請單位的情況(例如年度營業額、所屬事業類別等),以及來訪人士的背景(例如旅居海外地區、企業負責人等),這些條件可能會影響許可證的類型和有效期間。 總結來說,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的有效期間根據不同類型的許可證有所不同,需要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和主管機關的審查標準來進行審核和核發。以上是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解讀和分析,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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