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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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單位及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申請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臺行程之告知。 三、申請人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前條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更換保證人,屆期不換保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邀請單位或前條保證人未能履行第一項所定責任者,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案或擔任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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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24條規定了邀請單位及保證人的責任。根據這條法規,邀請單位和保證人需要確認申請人的真實身份,不能有任何虛偽或不實的情況。此外,他們也需要對申請人在臺的生活和行程進行告知,並且如果申請人需要強制出境,他們需要協助有關機關進行強制出境並支付相關費用。 同時,如果前一項的保證人因故無法履行保證責任,主管機關應給予他們一定的時間更換保證人,如果在期限內未更換保證人,主管機關可決定不予許可或撤銷已經許可的情況。如果邀請單位或前一項的保證人未能履行上述責任,主管機關也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在一至三年內不予受理他們的申請或擔任保證人。 作為釐清此法條的例子,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內政部所提供的相關資訊。根據內政部相關資訊,當邀請單位或保證人未能履行他們的責任時,內政部可能會警告他們並要求他們立即改正。如果他們未能重新履行責任,內政部也有權撤回或廢止已經發出的許可證。這顯示出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規來執行並保護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的權益。
- 保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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