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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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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