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