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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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29條,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的原因消失,則必須在原因消失的隔天起算的三日內離境。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同樣,其眷屬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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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