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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原因消失者,應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內出境,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其眷屬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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