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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撤銷其許可,並於三年內對其本人之申請案及邀請單位之其他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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