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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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30條,如果申請人所檢附的文件隱匿或虛偽不實,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許可或撤銷其許可。此外,在接下來的三年內,對於該申請人本人的申請案和邀請單位的其他代申請案,主管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隱匿了重要信息或提供了虛假的文件,例如提供了偽造的商業合作合同,主管機關就可以根據第30條的規定不予許可或撤銷其許可。另外,如果邀請單位在其他代申請案中也有類似的隱匿或虛偽行為,主管機關也可以不予受理他們的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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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