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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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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管轄警察局(分局)為登記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之決定時,無須徵詢加害人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0條規定,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每個月對加害人進行一次查訪,並根據加害人再犯的危險程度增加查訪次數。這意味著警察局(分局)需要定期對已登記報到的性侵加害人進行查訪,以確保他們遵守相關法規並預防再次犯罪的危險性增加。具體查訪頻率則根據加害人的再犯危險程度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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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管轄警察局(分局)為登記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之決定時,無須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