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管轄警察局(分局)為登記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之決定時,無須徵詢加害人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0條規定,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每個月對加害人進行一次查訪,並根據加害人再犯的危險程度增加查訪次數。這意味著警察局(分局)需要定期對已登記報到的性侵加害人進行查訪,以確保他們遵守相關法規並預防再次犯罪的危險性增加。具體查訪頻率則根據加害人的再犯危險程度來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